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一般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如“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需要由用人单位进行举证,但应如何留存证据成为许多用人单位的困惑。

为避免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提起劳动仲裁的,用人单位应在以下环节引起重视:
招聘及录用环节
为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首先要证明用人单位在招聘时的录用条件是什么。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信息和劳动者填写入职登记表时,都应对录用条件予以明确。
明确录用条件指录用条件应该具有可操作性、衡量性、比照性。在发布招聘信息时,用人单位除了需明确一般的基本信息(如年龄、学历、工作经验等)、招聘岗位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要求以外,还应对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应达到的基本要求进行详细说明,如:需提供真实合法的证件(如学历证书、身份证、护照等个人重要证件)、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需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迟到、早退及请假的限制次数;针对本岗位制定相应的考评制度,在试用期需考评合格等。

试用期往往时间很短,不能完全展现出劳动者的真正能力和职业素养,因此在制定试用期的录用条件时,要求劳动者达到很高的职业标准是不现实的,针对不同的岗位制定一些基本的、可量化、可视化的要求更为合理。
试用环节
在录用条件明确的前提下,需要证明的是劳动者是否达到了录用条件。劳动者入职后,如在试用期内触犯了考评制度或录用条件中的任一条约定,用人单位可视情节严重对劳动者书面警示或谈话(留存录音)。如有必要,事后可将谈话内容整理成书面的文字记录让劳动者签字确认。

解除环节
如在试用期内,经考评后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可依据考评结果与谈话记录等相关考评信息与劳动者进行面谈(留存录音及谈话记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其发出解除通知书,解除通知书中应载明解除的原因并向劳动者进行解释说明,劳动者明确后让劳动者签字确认。如劳动者有异议或不签字,留存的录音、谈话记录等均可以作为相应的证据。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在发布招聘信息、入职登记表、试用期内制定考评制度等多个环节做好证据留存,以免因举证不能而导致无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或承担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来自: Android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