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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家庭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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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3 16:45:1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而婚姻则是组建家庭最常见的形式。婚姻虽然始于爱情,但其本质是一种契约,既然是契约,就必然会有权利与义务。不论男女,只有清楚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才能更好的经营婚姻;同时,也只有掌握了婚姻家庭的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才能在婚姻关系中更好的保护自己。

 

现实生活中,在婚姻家庭关系里存在着一系列常见的问题和误区,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以下解答:  

 

  • 事实婚姻后结婚登记是否构成重婚

事实婚姻,指1994年2月1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在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案例:王大爷和刘奶奶于1962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50多年,共同哺育了多名子女长大,但两人却一直没有登记结婚;同时,王大爷于2009年8月19日和周婆婆正式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谁才是王大爷的合法配偶?

 

 

分析

①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条之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②结论: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生活,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构成事实婚姻,未经法定离婚程序单方声明解除婚姻关系是无效的,且在此期间,一方又与他人结婚登记的,属于重婚行为。

 

 

  • 结婚登记后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4年2月1日后)是否构成重婚罪

 

分析:

1994年2月1日前,构成事实婚姻的,与登记婚姻有着同样的法律效力;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只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领证的,在法律上属于同居关系。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之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为,重婚行为应当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因此结婚登记后,在1994年2月1日前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或是在1994年2月1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任何一方属于自己已婚或在主观上有“明知对方已婚”而继续保持事实婚姻关系或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故意的,可能涉嫌构成重婚罪。

 

 

 

  • 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论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还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护。但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能涉嫌构成重婚罪;而《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条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则属于《民法典》禁止的行为,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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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3 20:31:1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你把新民典知识,工资不上交怎么样收证据,转移财产怎么办?不知有多少共同财产怎么办?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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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6 22:26 回复
fuyouW1921 回复 ♡新不了情 : 平民百姓好查吗?如何查?
2022-4-27 11:20 回复
♡新不了情 回复 fuyouW1921 : 涉及个人隐私的肯定一般人查不了
2022-4-27 2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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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4-26 13:31:5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复杂变简单即一边进入婚姻即有配偶者而经受不了诱惑与另外一方即单身步入第三方禁止的同居活动归属重婚罪范畴。我是刑事案件辩护人牛文枪。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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