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宜宾“代朝辉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代朝辉强行将滕某某拖到床上,意图与滕某某发生性关系...
宜宾代朝辉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代朝辉,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医生,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0年9月22日经电话通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执业证号××,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叙检一部刑诉(2020)Z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朝辉犯强奸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宋琴担任记录,被告人代朝辉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代朝辉与被害人滕某某2014年认识,二人各自成家并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2020年9月21日14时,被害人滕某某在自己的药店午睡,代朝辉进入滕某某药店门市里,趁滕某某在床上熟睡之机,欲与滕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滕某某反抗。因有人进药店买药,代朝辉遂停止自己的行为。
2020年9月22日,代朝辉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2020年12月19日,代朝辉家属赔偿了滕某某损失12万元并取得滕某某谅解。
审查起诉阶段,代朝辉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以强奸罪,判处代朝辉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朝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受伤照片、检查笔录、诊断证明书,微信聊天记录、电话通话记录、信息,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照片,收条及谅解书,证人杨某、林某的证言,被害人滕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代朝辉的供述以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朝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她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代朝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代朝辉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中,代朝辉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代朝辉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代朝辉案发前没有违法记录,且有正当的职业和收入,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适用缓刑适当。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代朝辉自首、属犯罪未遂、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滕某某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代朝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代朝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2、(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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