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发生在2018年3月29日23时许,一辆出租车临时停靠在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东往西“中天广场”门前,正当乘客郑某某开启车右后门之际,一辆疾驰的电动车刚好撞上车门,电动车主任某随之倒在血泊之中。
事发后,郑某某喊来朋友,将受伤的任某送到附近医院。可是,任某在医院治疗数日后,最终还是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鉴定,在此次事故当中,出租车司机夏某承担主要责任,乘客郑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死者任某不承担责任。
2018年10月31日,该起民事纠纷在长沙芙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法院一审认为,超出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之外的损失,应由出租车公司和郑某某按事故责任大小分别予以赔偿。夏某违规停车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负主要责任;乘客郑某某未尽谨慎安全义务负次要责任。法院酌情确定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出租车公司承担80%的责任,郑某某承担20%的责任。
据此,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郑某某支付出租车公司11.2万元。对此,郑某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长沙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个案件中,出租车司机作为专业驾驶员严重违规停车致使事故发生,明显属于重大过失,因而具有刑事谴责性。相比较而言,乘客郑某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打开车门的行为属轻微过失,并不具有刑事谴责性,但其民事责任是逃不掉的。 办案法官表示,在本案中,如果出租车司机依照“按顺行方向停靠,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的交通法规来停车,完全可避免悲剧的发生。同时,在交通法规中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乘客正是违反了这一规定,如果她下车前能观察下车后情况,那这起事故也是能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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