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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违法案例曝光 严查各类交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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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12 14:49: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全力提升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感,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安排部署,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持续在全市范围内严查严管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现将近期查获的酒醉驾、超载、超速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曝光,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酒醉驾






车辆号牌:川Q09***
被处罚人:袁某
违法时间:2025年3月9日14时12分许
违法地点:屏山县金沙江大道天竺路
违法行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251mg/100ml(呼气检测)



车辆号牌:川AE5***
被处罚人:蔡某元
违法时间:2025年3月7日21时46分许
违法地点:叙州区金山路
违法行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酒精含量:109mg/100ml(呼气检测)

超载




车辆号牌:川Q98***
被处罚人:罗某气
违法时间:2025年2月25日14时19分许
违法地点:叙州区叙州大道
违法行为: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100%以上
处罚结果:罚款2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6分



车辆号牌:川Q99***
被处罚人:赵某
违法时间:2025年2月28日11时08分许
违法地点:南溪区353国道2445公里200米
违法行为: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100%以上
处罚结果:罚款2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6分



车辆号牌:川Q90***
被处罚人:唐某明
违法时间:2025年2月26日19时许
违法地点:叙州区大明路(大明-青云)1公里500米
违法行为: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100%以上
处罚结果:罚款2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6分

超速


车辆号牌:川QB8***


车辆号牌:川QF82***
被处罚人:吴某
违法时间:2025年3月8日11点02分许
违法地点:翠屏区宜长路32公里800米
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行驶超速50%以上
处罚结果:罚款6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6分法律链接

酒醉驾



酒醉驾的标准主要分为酒驾和醉驾两种:车辆驾驶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属于酒驾;如果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则属于醉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超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1分。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3分。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6分。

超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四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1分。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3分。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6分。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6分。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9分。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12分。

来源:宜宾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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