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李在回家的路上,莫名其妙就被几个成年人拦截围殴,小李的脑袋被对方用板砖拍伤,后警方进行立案调查,经过鉴定小李构成轻微伤。

观点展示
- 一种观点认为:此案不能进行刑事立案,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现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所以加害人不会被刑事立案只可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另一种观点认为:加害人的行为同时也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应当按照寻衅滋事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律师观点
本所律师认为,不能片面的以受伤程度决定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还应当分析它是否侵害了刑法保护的其他法益。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第三十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三)寻衅滋事的;(四)聚众斗殴的;(五)累犯;(六)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本案中行为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已经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且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该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不应当以治安案件作调解处理。
综上所述,伤害后果没有达到轻伤以上程度只是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所有造成轻伤以下后果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是否构成其他犯罪需要根据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进行评价,符合何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就认定何种犯罪。随意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如果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也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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