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某在步行回家途中,不幸被后方陈某驾驶的小型普通货车撞伤,住院39天。事故经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次要责任。陈某所驾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车辆的相关保险,车辆所有人为陈某。赵某的医疗费为5万元,误工费、护理费、伤残鉴定费等共计25万元。

争议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强险内的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赵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若法院认定赵某自身承担20%的次要责任,则赵某只能向保险公司主张144000元(18万×80%)的伤残赔偿限额。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交强险内的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赵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若法院认定赵某自身承担20%的次要责任,赵某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18万元的伤残赔偿限额,自身损失超过18万元的部分才按20%计算。

律师评析
交强险赔付部分包括赔偿金、医疗费和财产损失。
因为本案不涉及财产损失,只涉及到残疾赔偿金和医疗费。只要不是受害人全责,如果受害人总的伤残损失不超过18万,医疗费不超过1.8万,则在交强险限额内,是不需要按照责任进行划分的。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伤者通常对理赔责任和理赔项目缺乏相关法律知识,造成自己在向保险公司理赔的过程中无法准确的计算自己的索赔金额。就本案而言,伤残赔偿限额并不需要按照责任进行划分,切勿盲目作出判断。建议伤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咨询相关法律信息,避免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现不陪或少陪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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